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463号
原告:杜萤萤,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区信发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汝珂,经理。
原告杜萤萤与被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杜萤萤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萤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萤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杜萤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