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联合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912号
原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联合校,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联合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蓝天气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