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建华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265891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324元及案件执行费15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
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
审 判 员 王建雄
审 判 员 成 熙
书 记 员 刘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