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恢907号
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7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支付所欠砖款135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1920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912-3369576
本院地址:榆阳区肤施路11号邮编:719000
审判员:马春生,执行员:尤斌,书记员:李江涛,电话:0912-336957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