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708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上郡路**宾馆院内,注册号XXXXXXXXXXXX777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7236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起至2014年10月,原告承包了由被告发包的榆阳区XX房XX段XX楼工程。经结算工程款23646005元。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457236元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提供的施工合同中所盖的章为兴亚集团经济适用房项目部,而该项目部由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苗  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