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36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砼款12万元及利息11000元,案件受理费1520元又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0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一切执行请求并同意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就原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02执3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