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6民初362号
原告:四川瑞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栋2单元4楼4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团结街177号澜峰大酒店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夕(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女,1981年9月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瑞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瑞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文涛、被告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辩论终结前原告四川瑞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为双方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0月20日,原告四川瑞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瑞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四川瑞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强
审 判 员  刘光英
人民陪审员  黄德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