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6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雄,四川博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团结街177号澜峰大酒店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67978887202。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一年内履行完所有款项,履行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3226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小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唐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