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3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马尔康市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自行履行完毕且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233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兆 辰
审判员 赵 国 贤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日格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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