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01民初195号
原告: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团结街177号澜峰大酒店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期间,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