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121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海南州工业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展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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