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23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滨海新城中心会所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石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民终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