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A段第**1-12轴/div>
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海南洲工业区西华十八亩塘div>
法定代表人:钟展鹏,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47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对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诉,并非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是分别与两名上诉人签订了三份合同,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两个诉不符合民事诉讼“一案一诉”的诉讼权利主张原则,确属不当。
本案中,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与佛山市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安书香之城采购与安装合同》《西安书香之城采购与安装新增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两份合同均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故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基于上述两份合同对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材料采购合同》对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涉及三个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的管辖权分属与不同法院,两法院都无法对不当合并后的案件拥有全部管辖权,致使本案由原审法院或移送他院管辖均存在障碍。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应当驳回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在对涉案两诉进行拆分后,另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处理,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4799号之一民事裁定;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