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84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海南州工业区西华十八亩塘。
法定代表人:钟展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7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元,在恒丰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元。2022年3月29日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1)陕0103民初132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变更保全申请人的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在恒丰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王军
书记员 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