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329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昱。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展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鹏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陕0103民初132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7921.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对被保全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为XXX中的823960.90元银行存款、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中的823960.90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期限一年。现被保全人申请提供其名下账户中的1647921.8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西安分行未央路支行账号为XXX中的1647921.80元银行存款;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锋尚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为XXX中的823960.90元银行存款、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中的823960.9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