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04执保493号
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北路盘龙商业街17号04010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3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301046020190000012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科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