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21民初288号
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城建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榆社县人。
被告:榆社县水利局,地址:榆社县**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榆社县人。
被告:榆社县双峰水库续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双峰水库项目部),地址:榆社县**西街。
负责人:宋首元。
原告河南城建公司与被告榆社县水利局、双峰水库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城建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6元,减半收取7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飞
审判员*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