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

榆社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与山西厚德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晋0721民初460号
原告榆社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与被告山西厚德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社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厚德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共93000元后,被告向原告退还19544元投标保证金,剩余73456元未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以双方在询价文件中的约定,被告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厚德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榆社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投标保证金共计7345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2元,由被告山西厚德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婷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