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水利建设工程局基础三处、榆社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1民初1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
被告:***,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
被告:***,男,约46岁,汉族,榆社县人。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设工程局基础三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水工大厦B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处长。
被告:榆社县水利局,住所地榆社县东升西街财政局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水利建设工程局基础三处、榆社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郝跃明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连翠英
审判员丁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