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6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赵松,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法定代表人石海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松与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7]第73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松人民币110105.03元。该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赵松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有车辆、房地产、银行、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赵松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赵松发现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悟石整合(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