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六五钻井队

三原六五钻井队诉蓝田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328号
原告:三原六五钻井队。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德厚,男。
被告:蓝田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原六五钻井队诉被告蓝田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三原六五钻井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蓝田项目钻井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造价为257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了工程并交付,被告已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原告110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都予以推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营者为夏六五的三原六五钻井队于2006年7月24日成立、于2014年4月9日注销,经营者为裴光明的三原六五钻井队于2014年4月11日成立,涉及本案的合同是被告与经营者为夏六五的三原六五钻井队签订的,而与经营者为裴光明的三原六五钻井队没有签订合同,本案原、被告不具有合同关系,即本案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原六五钻井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