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9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30709353H,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94523569N,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95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