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2执852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91321291798625551U,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91321200694523569N,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1116生效的(2018)苏1202民初2491号判决,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13323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泰州国用(2010)第12288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泰州国用(2010)第12288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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