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破申7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伯安村二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计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森园路北侧、鼓楼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沈永旺。
执行过程中,经******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将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7月6日,本院对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俞爱宏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