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破申5号之一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伯安村二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计宏,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森园路北侧、鼓楼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沈永旺。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经审查,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 判 长 冒金山
审 判 员 俞爱宏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