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破申5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伯安村二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计宏,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森园路北侧、鼓楼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沈永旺。
执行过程中,经******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决定将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13日,本院对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通知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有约20多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总标的171419796元,符合“执转破”条件。
本院认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泰州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冒金山
审 判 员 俞爱宏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