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太湖清洗机厂、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太湖清洗机厂,住所地江苏市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宗洪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市锡山太湖清洗机厂与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斌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