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9784号
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2号。
法定代表人:万代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15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