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恩捷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恩捷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利锋,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恩捷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万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才,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恩捷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华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利锋,被上诉人恩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伊万科、张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恩捷公司对于其一审中的主张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一审中应释明恩捷公司进行质量鉴定,一审判决此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30元,退还上诉人青铜峡市华龙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任 宁
审判员 刘永健
审判员 山有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 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