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六星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财保8号
申请人:***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瑶里镇瑶里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733900428P。
法定代表人:方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春六星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商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74263460C。
法定代表人:黄由增,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春六星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在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2000万元诉讼保全责任险。2021年3月16日,宜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六星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