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