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91民初1344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