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9号科润商务楼四层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审原告:***,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