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910号
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9号科润商务楼四层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805539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浥晨,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10041993********,住山东省青岛市中海国际南庄3栋1**503,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031963********,住淄博市张店区洪沟南路二村二巷1-5-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元,由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