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911号
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9号科润商务楼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浥晨,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石村5号楼3**2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