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旭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2民初1735号
原告滁州市旭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佳市政公司)、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琊国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6日受理天佳市政公司破产重整案后,旭源公司提起诉讼,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琳
书记员 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