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执665号之三
本院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包括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执行程序的函。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中止(2021)新0106执665号案件,但因该破产程序短期内无法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艾孜买提江阿尔肯
书 记 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