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执172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津仲调字第0076号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4555元,案件执行费为1168元。经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津02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17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书记员  苏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