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83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6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前支付原告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货款120904元(利息以1209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15000元、诉讼费93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20904元(利息以1209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15000元、诉讼费93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