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1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秀杰,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兴道**。
法定代表人:范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营,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43073.62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欠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共计643073.62元,被执行人以(2020)津0113民初5430号案件将来执行款(其中诉讼保全阶段已冻结该案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68771.56元)作担保,以该款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并承诺在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之间,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于2021年5月7日前全部偿还清。二、如果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中诉讼保全冻结的168771.56元未能执行到位,或者(2020)津0113民初5430号案件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到位643073.62元,或者被执行人在2021年5月7日前未主动向我方全部偿还清全部欠款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均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2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洪太
书记员李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