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241号
申请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109711586P。
法定代表人:赵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崂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3693094D。
法定代表人:巩和山。
申请人河北省盐山县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63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账号3700********内的存款63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马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