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30民初80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88672004M,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团结路与兴武大街交汇处路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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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香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