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930民初763号
原告:海兴县嘉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城海政路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村县团结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兴县嘉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海兴县嘉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580元,并将上述款项汇至户名为孟村回族自治县言公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农业银行孟村县支行账户50×××51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634元,由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