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常庄乡崔家村村民委员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5民初1075号
原告: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诚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国杰,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山县常庄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山县常***家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常***家村。
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常庄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