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2464号
起诉人: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蒲洼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7005115XU。
法定代表人:付国杰。
2022年4月7日,本院收到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53827.3元及逾期利息134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8日起诉人和被起诉人沧州建投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沧州市小街小巷(警民路与蔡庄子段)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起诉人施工沧州市小街小巷亮化工程(警民路段与蔡庄子段)。起诉人于合同签订七日内完成施工,虽经起诉人多次催要,被起诉人至今未偿付起诉人工程款。现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起诉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法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沧州市新华区警民路段及蔡庄子路段不在运河区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起诉人河北兴亚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