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沧农机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华沧农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137号
原告:沧州华沧农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石路3号。
法定代表人:邓长青,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312368D。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
负责人:于立峰,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贸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顾越,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
原告沧州华沧农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沧州华沧农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沧州华沧农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沧农机公司)为经营范围包括电力施工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华沧农机公司承包了海兴35KV高湾站10KV高张5312低压线路改造工程。2021年9月,由原告华沧农机公司为其员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沧州公司办理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1年9月9日下午5时许,华沧农机公司员工崔立昌在海兴工地施工中不幸触电身亡。华沧农机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员工中有崔立昌,崔立昌是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崔立昌死亡赔偿相关款项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按保险限额赔偿,但太平洋保险公司却拒赔。现华沧农机公司已委托公司员工高同彬全权处理崔立昌赔偿事宜,而且已给付崔立昌家属董海英92万元赔偿款,另外还支付了死者整容、运尸等相关丧事费用,实际支出已有100余万元。就以上费用,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付华沧农机公司100万元,但太平洋公司拒付,无奈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沧州华沧农机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投保信息,不能证实其在二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情形,不足以认定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华沧农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梦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