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维冠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执字第002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维冠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育经济开发区采伟路**,联系方式1370110****。
法定代表人冯广维。
被执行人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西段道南
法定代表人:褚俊忠。
被执行人海兴县张会亭乡郭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张会亭乡郭桥村
法定代表人:郭诰强。
北京维冠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海兴县张会亭乡郭桥村民委员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维冠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6-15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恩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尤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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