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24民初1688号
原告: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西段道南。
法定代表人:褚俊忠,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良,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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