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757号
申请人: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西段道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57284142XY
法定代表人:褚俊忠,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良,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原告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在350000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3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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