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739号之二

原告: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西道南。

法定代表人:褚俊忠,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良,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玉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建昌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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